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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拟作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见《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附后)。
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公示期满,即视为退学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如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书面材料由学生本人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逾期未提出的,学校将于公告期满后,作出退学处理,并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学籍。联系电话:0758-7788262。
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