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患病、参军、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因参军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备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及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新生因参军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提供入伍通知书及当地武装部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生因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后,凭财务收据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实训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课程的成绩评定,根据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或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
第八条 考试课程考核成绩评分,采用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一般考试成绩占50%~70%,平时成绩占30%~50%,各门课的具体比例由院(部)确定,由任课老师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分,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作业、提问、测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考核,须考前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未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学生不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视作旷考。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学期开学初。全校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学生可申请重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学期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包括正常补考)。
(一)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者;
(二)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平时欠交作业或不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累计达到或超过总数三分之一者;
(四)学生的作业或实习总结报告、毕业总结等系抄袭别人,且情节严重、拒不悔改者;
任课老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课程所属院(部),经院(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即为旷考,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由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程,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体育课成绩评定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与期末考试结合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公共思政教学部同意,可申请免上伤病或生理期间的体育课;学生因故受重伤或重大疾病情况者,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公共思政教学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申请免修体育课。
第十六条 经每学年初学业审查,学生累计所修课程(含实践教学内容)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或超过24学分的,做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合适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健康状况等。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招生考试录取政策精神。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有招收普通类文、理科生的,有艺术兴趣和专长或取得相关专业的获奖证书或资格证的学生,经学院单独进行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医生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应予退学的;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四)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五)由低分录取的专业转入高分录取的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原专业及转入专业所在院部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根据所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未修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截止时间为第二学期第十七周,以后不再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按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学手续应在每年的四月、十月中旬向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受理时间为六月、十二月,批复是七月和一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有效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休学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治疗、休养时间占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者;
(四)因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期满学生持退伍证明及相关材料回校办理复学,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进行学籍注销。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者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及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对应学期开学一月内向学校提出得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回原专业就续,如原专业已无后续班级,可以按转专业规定转入其它专业。
第三十二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审查,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而退学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申请退学须提供家长亲笔签名的书面同意书,否则不予办理。学费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其相应的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再由学校校务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提出换证申请,因成绩不及格的可申请换证考试,具体考试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换证考试成绩及格者经学校复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时间为成绩及格后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办理换发毕业证手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予以换发。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由于学习困难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后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延长的学年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及开具相应的学业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户口簿、身份证(新、旧)原件、由户籍相关部门开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学生录取名册。学校进行审查、如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完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在入学和毕业之际登陆学信网进行电子信息核对并确认。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经学院核实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籍学生的学籍管理。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管理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