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的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完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
(三)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 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
(七) 涉外活动违纪;
(八)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部、各系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违纪处分由各部门拟稿,学院办公室核稿并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局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受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撤销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如有突出先进事迹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因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需要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是执行处分的正常程序,是指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而不是解除或撤销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出十五日内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条例规定程序。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处分未撤消的,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申诉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七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 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惩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学生从事不正当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
(三)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的;
(四)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审计署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言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会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参与传销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操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文体活动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饮酒。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口头批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势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势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者
策划、组织滋事斗殴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斗殴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者及作假证者
(1)对于打群架者,加重处罚,对其中的组织者、带头者参照本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为打架者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提供器械者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
(1)持械打人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器械者,以持械打人论;提供凶器者,加重处分。
(3)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持刀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威胁、谩骂或推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下河、下湖游泳。私自下河、下湖游泳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起哄闹事,一经发现,对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跳窗户,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乱摔瓶子等物品,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在教室、宿舍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破坏、扳动学院治安监控设备,造成安全资料缺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9、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玩麻将及组织、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网络及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共场所(教学楼、食堂等)严禁吸烟,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若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初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多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天以上(含十天)或累计达71学时以上(含71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70学时以下(含70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 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 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 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入考场后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属考试作弊:
1、 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 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 利用电子器件进行作弊;
5、 互换试卷;
6、 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 其它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1-4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5、6款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7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其网络行为负责,严禁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询、保存、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信息的。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谩骂或者诽谤他人,使用不文明言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攻击诋毁学院,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二)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设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漏洞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3、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4、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网络系统或服务器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器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5、收到的反动电子邮件未及时汇报、并私自保存传播的;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关闭账号,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照《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造成消极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影响很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淫秽书画、光盘,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传播淫秽文字、图片(包括裸照)、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骚扰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住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予举报给予警告处分。
8、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9、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提供虚假证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者,除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毕业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的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完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三)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从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
(三)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 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的;
(七) 涉外活动违纪;
(八)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九)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处分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部、各系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工作。
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
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违纪处分由各部门拟稿,学院办公室核稿并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局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受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撤销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如有突出先进事迹或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因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至毕业。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需要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期是执行处分的正常程序,是指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留校察看期,而不是解除或撤销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做出十五日内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条例规定程序。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处分未撤消的,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申诉
违纪学生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七日内向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七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学生。
(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四)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 包含该级别处分。
分 则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惩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学生从事不正当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
(三)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的;
(四)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审计署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言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会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参与传销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操场、道路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文体活动等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饮酒。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口头批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事件中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势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势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者
策划、组织滋事斗殴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斗殴三次以上(含三次)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打群架者及作假证者
(1)对于打群架者,加重处罚,对其中的组织者、带头者参照本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为打架者作假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但未动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提供器械者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
(1)持械打人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提供器械者,以持械打人论;提供凶器者,加重处分。
(3)对于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持刀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侮辱、威胁、谩骂或推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下河、下湖游泳。私自下河、下湖游泳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设施,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折花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3、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宿舍等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吹口哨、起哄闹事,一经发现,对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如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等)跳窗户,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乱摔瓶子等物品,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混乱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在教室、宿舍内焚烧纸张、信件等物品,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破坏、扳动学院治安监控设备,造成安全资料缺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9、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两次以上损坏公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玩麻将及组织、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2、凡用麻将、扑克、网络及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共场所(教学楼、食堂等)严禁吸烟,对违反此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多次教育无效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若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教师或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因吸烟而引起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初次作案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多次作案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天以上(含十天)或累计达71学时以上(含71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70学时以下(含70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到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到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 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 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 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入考场后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在考试期间或考试进行时,有以下行为者属考试作弊:
1、 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 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 利用电子器件进行作弊;
5、 互换试卷;
6、 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
7、 其它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1-4款行为者,视其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犯有5、6款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7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
(三) 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其网络行为负责,严禁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严禁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询、保存、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信息的。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谩骂或者诽谤他人,使用不文明言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攻击诋毁学院,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二)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院、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设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漏洞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3、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4、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网络系统或服务器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器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5、收到的反动电子邮件未及时汇报、并私自保存传播的;
对违反本规定者,将关闭账号,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按照《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造成消极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或参与未经批准的社会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社团活动,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邪教、迷信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有损社会公德,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影响很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淫秽书画、光盘,收看淫秽录像制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传播淫秽文字、图片(包括裸照)、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并由此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侮辱、诽谤、骚扰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住宿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宿舍学生知情不予举报给予警告处分。
8、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舞、陪酒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9、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提供虚假证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违反校规校纪者,除赔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毕业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