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完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处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查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的学习、生活、工作及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一) 情节轻微,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情节严重,经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情节严重,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凡是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侵犯或贪污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市值不满人民币 1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市值在人民币 101-2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市值在人民币 201-5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市值在人民币 501-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市值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偷盗、诈骗作案提供信息和工具或进行掩盖,而知情不报者,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七)团体作案为首者一律开除,从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屡犯、惯犯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凡进行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 50 元以下损失者,给以警告处分。
(二)造成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成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属屡犯或造成 200 元以上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破坏学校固定资产者,参照上述四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因过失造成公共财物损坏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八条 对肇事、打人、结伙斗殴、作伪证及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并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
(一)肇事者:
用语言挑动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破坏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者,从重处分;引起打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损失公物较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组织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架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5.凡是打教职工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寻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斗殴者
1.为首或策划者
(1)造成后果,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2.参与者
(1)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三款相应规定进行处分。
(五)伪证或偏袒者
1.以“劝架”为名,保护一方而致另一方受害,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设置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调解”为名,从中取利,甚至敲诈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持械或为打架者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酗酒后肇事或打架斗殴者,按上述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一人有以上两款以上行为者,分别裁决,按较重级别处分。
(九)率众冲击他院系、班及他人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如不按期缴纳赔偿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道德败坏、品行恶劣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收看黄色网页、淫书、淫秽录像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三陪”、异性按摩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交朋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用语言、举动侮辱戏弄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及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隐匿、丢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擅自改动成绩、综合测评及在“评优”中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下列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敲水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向楼下或对面楼掷物,燃烧物品、高声喧哗、起哄、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带头起哄者,从重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加重一级纪律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内踢球、溜冰、用球掷墙壁或污损宿舍环境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破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者加重一至二级处分 。
(三)在学习、午休、晚休时间内下棋、打扑克、奏乐器、使用收录音器材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屡次不改、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四)冲插队伍造成饭堂、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1、晚归的界定:晚归的认定时间为23:30(周一至周日)之后,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3:30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行为,视为晚归。对首次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每学期晚归累计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三次,加重一级处分;晚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报虚假院系名称、班级、姓名、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夜不归宿的界定: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一学期内,一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五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调换宿舍或随意搬动床架、行李架等,影响宿舍统一管理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追究责任。
(八) 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私接电源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学校批准,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十)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抽烟、打麻将、赌博、酗酒、辱骂、吸毒者:
(一)在公共场所抽烟不听从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打架、肇事者参照相关条款处理。
(四)严禁赌博,对于赌博的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 故意辱骂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参与传销及非法的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凡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合法组织,必须予以解散,对为首的组织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对非法集会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20到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31到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51至7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10天以上(含十天)或累计达71学时以上(含71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赔款者;
(三)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四)有多种或多次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可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能立即承认错误、主动如实交代问题,态度较好者;
(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对他人、学校、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或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及享受奖、勤、助、贷等资格。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再享受学生待遇,不发给学历证明,只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因违纪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时离校,纠缠不清,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本人签名后,院系负责人审核和公布,报学生处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院系提出处分意见,学管例会讨论通过,学生处负责人签发公布。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后报学生处,取得一致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院领导签发。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发毕业证书,由工作单位继续察看,察看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可以在处分作出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校有关院系或学生处陈述和申辩。给予学生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五条 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学生处负责。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并作出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处分撤销
学生受处分后,如果能够改正错误,并且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业成绩有较大提高,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可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距毕业时间不足12个月的,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学校视受处分学生表现做相应的处分撤销。具体流程如下:
1.受处分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组织调查审核,征求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学生的意见,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核准后,报分管校领导或者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管理职能的划分,学生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习纪律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生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处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