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成立广东亚视演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院级领导,学工部,教务处等有关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各院系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处设九人,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各院系评审负责小组。各院系评审小组组长共四人,由各系系主任担任,各组组员两人,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各院系评审小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审领导小组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及院系评审小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小组组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小组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组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相关人员参加。评审领导小组向各院系评审负责人员介绍情况,提出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院系评审小组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院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院系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院系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有院系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条 各院系评审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由院系评审小组组长汇总该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由院系领导批复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由学院学工部在各系公布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学院学工部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审批。